隆昌多名僅初中文憑的男子,在QQ群中以能夠幫人代寫、代發(fā)各類論文等虛假廣告的手段,騙取十余名被害人人民幣共計98250元—— 隆昌多名僅初中文憑的男子,在并無能力和條件幫人代寫代發(fā)論文的情況下,卻承諾幫人代寫、代發(fā)各類論文,以致“收錢不辦事”。2015年12月25日,經隆昌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宣判茍某某等三人犯詐騙罪分別獲刑。2015年12月18日,隆昌縣人民檢察院向隆昌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指控被告人茍某某、黃某某、楊某犯詐騙罪。12月25日,隆昌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公訴機關指控稱,2013年初至2015年6月期間,被告人茍某某與茍某(另處)先后分別與被告人黃某某、被告人楊某共謀后,由被告人茍某某提供場地、電腦、手機、QQ號碼等,在并無能力和條件幫人代寫代發(fā)論文的情況下,在QQ群中以能夠幫人代寫、代發(fā)各類論文等虛假廣告的手段,騙取十余名被害人共計98250元,其中被告人黃某某參與詐騙43850元,被告人楊某參與詐騙現(xiàn)金6650元。 2015年6月12日,三被告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另查明,公安人員在抓獲茍某某時,從其身上繳獲贓款15670元。偵查期間,公安機關扣押涉案轎車1輛、電腦3臺、手機2部、銀行卡32張、存折1本,茍某退贓50000元、黃某某的親屬代其退贓27000元。訴訟過程中,黃某某親屬又代其退賠16850元,楊某親屬又代其退賠6650元。 上述事實,三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茍某某、黃某某、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詐騙他人錢財,其中茍某某參與詐騙金額98250元,屬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黃某某參與詐騙金額43850元,被告人楊某參與詐騙金額6650元,屬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刑律,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黃某某、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 為此,法院根據(jù)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以及認罪態(tài)度等分別對其進行了量刑,依法判決三被告人犯詐騙罪,其中,茍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黃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