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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掏鳥案”被告父親自首 稱行賄辦案人員

來源:法制晚報  作者:朱順忠 李明德  熱度:℃   發(fā)布時間:2016-05-11

    昨晚,記者從河南省新鄉(xiāng)市檢察院控申舉報中心獲悉,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河南大學生掏鳥獲刑一案,在今年4月26日被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訴后,被判刑大學生閆嘯天父親閆愛民及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亞軍父親王不井,昨日下午主動向新鄉(xiāng)市檢察院自首。自首理由是:“曾在該案中向輝縣市公檢法辦案人員及領導多次行賄?!?/span>


    記者在閆愛民所提供的一份“主動自首行賄”材料中稱,自2014年其兒子閆嘯天因掏鳥被抓直至被判刑后,他和同被抓后判刑的王亞軍父親王不井曾9次向輝縣市公檢法部門辦案人員或領導行賄,數(shù)額從數(shù)萬到幾百,“行賄”形式有現(xiàn)金,購物卡和電話繳費等。其中在“掏鳥案”被媒體報道之后,數(shù)筆“賄款”被退回,另有多筆“賄款”至今未退還。
    昨日下午,閆愛民和王不井主動到新鄉(xiāng)市檢察院自首行賄一事。新鄉(xiāng)市檢察院控申舉報中心工作人員在接受了相關行賄材料及證據(jù)后,為兩人做了詢問筆錄。
    記者從新鄉(xiāng)市檢察院控申舉報中心獲悉,檢方辦案機關正對此事進行調查。同時檢方告知兩人電話必須保持暢通,要隨叫隨到。

事件回顧


    2014年7月,河南鄭州職業(yè)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暑假期間,在河南省輝縣市高莊鄉(xiāng)土樓村過暑假。7月14號,他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時,在鄰居家門口發(fā)現(xiàn)鳥窩,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只。飼養(yǎng)過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來,閆嘯天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wǎng)友與他取得聯(lián)系,說愿意購買小鳥。他以800元7只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只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只賣給了輝縣市另一買鳥人。
    2014年二人又發(fā)現(xiàn)一個鳥窩,掏出4只鳥。不過這4只鳥剛拿到閆嘯天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準逮捕。
    2014年新鄉(xiāng)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xiāng)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2015年新鄉(xiāng)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亞軍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2015年年新鄉(xiāng)市中院對此案做出裁決,維持了新鄉(xiāng)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
    今年4月26日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已駁回“閆嘯天犯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的再審申訴。其在《駁回申訴通知書》中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申訴人對該案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審條件,予以駁回。”

責任編輯: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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