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4個月的男童,竟被爺爺奶奶以6萬元價格賣出,這是發(fā)生在徐州銅山的一起“賣孫案”(本報8月13日曾報道)。10月8日,徐州銅山法院對該起案件作出一審宣判,被賣孩子的爺爺奶奶、聯(lián)系買家的中間人以及買孩子的夫婦共9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盡管收買孩子的夫妻對孩子倍加疼愛,但依據(jù)《刑法修正案(九)》,兩人仍被追究刑責。
徐大強是徐州銅山區(qū)何橋鎮(zhèn)農(nóng)民,2007年與刑滿釋放的王小英成為“事實夫妻”。2014年,兩人為離婚爭吵。徐大強一怒之下到派出所舉報稱,妻子曾經(jīng)拐賣自己的親孫子!
警方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在2013年的春節(jié)時,徐大強的兒子帶回來一個女朋友,已有5個月身孕。2013年7月,女子難產(chǎn)去世,留下一男嬰。男嬰因患病,被徐大強夫妻倆嫌棄。徐大強跟王小英商量后,將孩子以6萬元價格賣給沛縣王某某家。
今年8月11日,徐州市銅山區(qū)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除了王小英外,其余被告人的供述都基本一致,對賣孩子的過程供認不諱,而王小英則在法庭上堅稱,自己根本沒有參與賣孩子的事情。
銅山法院沒有當庭予以宣判,合議庭研究后認為,被告人王小英、徐大強、周某某、方某某、張某某、徐小麗、王某以出賣獲利為目的,拐賣兒童,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明知是被拐賣的兒童而予以收買,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最終,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王小英、徐大強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和五年,其他5名被告也受到了應有的懲罰,兩名收買人王某某、吳某某等人因為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均予以了緩刑處罰。
本案中,收買被拐賣兒童的王某某夫婦,在將孩子買到家后,一家人將其當作了寶貝。法官表示,對于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刑法原來條文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阻礙其返回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責任。”2015年11月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九)》對收買被拐賣兒童行為的處罰作出重大修改,即將刑法中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這意味著拐賣兒童、收買被拐賣兒童行為都將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對拐賣兒童犯罪行為形成了立體打擊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