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大學教師殺女學生案二審判決書 受訪者 供圖
3月22日,記者從受害方家屬及代理律師處獲悉,安徽工程大學教師郭春牛當街殺害女大學生涵涵(化名)一案于近日二審宣判。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即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郭春牛死刑。
22日,涵涵的家屬告訴記者,他們對此結果表示滿意,“法律是公正的”。
家屬表示,希望在清明節(jié)之前給涵涵辦理后事。“我也算給小孩一個交代。”
此前報道,2019年8月19日,安徽工程大學教師郭春牛持匕首當街殺害女大學生涵涵(化名)。2020年11月20日,安徽蕪湖中院一審宣判此案,被告人郭春牛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后,郭春牛不服判決結果,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訴。
涵涵家屬提供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顯示,郭春牛上訴中提出,其案發(fā)時患有抑郁癥,精神鑒定機構鑒定報告嚴重失實,未能如實反映精神情況,一審未認定其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判決不當;郭春牛的辯護人提出,鑒定意見存在瑕疵,郭春牛存在精神疾病既往史,不能排除案發(fā)時處于精神病發(fā)病的可能。郭春牛請求二審減輕處罰。
安徽省高院審理認為,上訴人郭春牛持匕首尾隨、追趕并連續(xù)捅刺被害人涵涵數十次,致涵涵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郭春牛作為高校思想政治教師,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與所教剛成年的學生發(fā)展成為情人關系,既違反婚姻忠誠義務,又嚴重違背教師職業(yè)道德。二人交往期間,郭春牛在發(fā)生矛盾時對涵涵實施暴力,經公安機關處理、被害人親友勸阻明確分手后,仍然糾纏不休,繼而公然殺害涵涵,其道德品質敗壞,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殘忍,后果嚴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社會影響惡劣,當庭認罪態(tài)度與悔罪表現(xiàn)一般,依法應予嚴懲。
安徽省高院認為,郭春牛歸案后,雖能夠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但根據本案情況,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對郭某某及其辯護人“原判量刑過重,予以從寬判處”的意見不予采納,對出庭檢察員及訴訟代理人的量刑意見予以采納。
判決書顯示,安徽省高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安徽省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此案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害人涵涵系安徽工程大學2018級學生,2019年上半年郭春牛任涵涵老師,當年4月初兩人成為情人。2019年5月29日,郭春牛離婚,當年6月29日,涵涵被郭春牛毆打,民警曾將雙方帶至派出所調解,次日經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不再保持聯(lián)系。2019年8月19日15時35分,郭春牛當街殺害涵涵。蕪湖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尸檢鑒定書中提到,死者涵涵尸表共計42處創(chuàng)口,其中頸部2處,胸腹部13處,背臀部3處,四肢部24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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