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理一起涉嫌強奸案中,針對犯罪嫌疑人家屬多次接觸甚至騷擾、威脅證人(被害人)的情形,溫州甌海區(qū)法院6月12日發(fā)出保護令,禁止嫌疑人家屬與其接觸。
法院向當事人送達禁止令
14日從甌海區(qū)法院獲悉,這是全國法院系統(tǒng)發(fā)出的第一張“證人保護禁止令”。
18歲的安徽女孩小美(化名)在甌海務工。去年9月21日晚,她與認識兩三個月的同鄉(xiāng)網友王某相約去大排檔。王某叫上朋友熊某,小美叫來小柯,次日凌晨,四人一起坐熊某的車回家(熊某未喝酒)。小柯下車后,王某、熊某趁小美酒后犯困,在車上先后強行與她發(fā)生性關系,并警告小美不要聲張。事后,小美打電話告訴了小柯,小柯報警。隨后,熊某、王某被公訴機關指控涉嫌強奸罪,且有輪奸行為。
在甌海區(qū)法院審理此案時,小美反映自己多次遭王某母親、女友的電話和微信騷擾,二人甚至去小美單位找她,還有言語威脅,要她改口供,說發(fā)生關系是自愿的,不然就去老家宣揚此事,讓大家都知道。
經與王某母親、女友核實情況,經辦法官確定她們有騷擾行為?紤]到二人認錯態(tài)度誠懇并表示悔改,且未對小美造成其他損害,法院依據《刑訴法》第62條“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的規(guī)定,向二人發(fā)出“證人保護禁止令”,列明姓名、戶籍、身份證號碼等身份信息,明確對被禁止人實施禁止接觸證人等措施,期限六個月。被禁止人如在期限內違反規(guī)定,將被依法追究責任。
根據甌海區(qū)法院、檢察院、公安分局6月上旬出臺的《關于刑事案件證人保護的暫行規(guī)定》,“證人保護禁止令”是保護證人的初級手段。若證人面臨重大人身安全危險,證人保護部門可在被保護人的人身或住宅安裝定位、報警、視頻監(jiān)控等裝置;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被保護人的住宅進行巡邏、守護,甚至在一定期限內貼身保護,防止侵害發(fā)生。據了解,禁止時限六個月是根據案件審理時間確定的,該案5月中旬首次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宣判。
當保護人面臨急迫的人身安全危險,證人保護部門可在一定期限內將被保護人置于能保障其人身安全的適當環(huán)境,并采取必要保護措施。
被保護人如面臨特別重大人身安全危險,證人保護部門可協(xié)調有關部門,將被保護人在一定期限內或長期安排到其他地方居住,如確需變更姓名的,由被保護人申請,有關單位依法辦理。